• 【建设单位】
  • 光大环保能源(乐昌)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
  • 韶关乐昌市乐城街道下西村委会学坵村小组
  • 【联系人】
  • 何君
  • 【项目名称】
  • 光大环保能源(乐昌)有限公司乐昌市循环经济环保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乐昌市循环经济环保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总投资额:31864.97万元;

    项目规模:设计总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500t,拟设1台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建设单位:光大环保能源(乐昌)有限公司;

    拟建地点:韶关乐昌市乐城街道下西村委会学坵村小组的村背与长来镇地域交界处。

  • 【现场调查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正常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化学因素:其他粉尘(垃圾粉尘、飞灰、炉灰)、活性炭粉尘、氢氧化钙、其他粉尘(灰渣)、螯合剂、聚合氯化铝粉尘、阻垢剂(磷酸三钠)、硫化氢、氨、甲烷、酮类、胺类、吲哚类、醛类、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汞-金属汞(蒸汽)、氯化氢及盐酸、氟化氢、铅烟、铅尘、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溴化氢、磷酸、柴油抗燃油、润滑油、六氟化硫及其分解物、磷酸三钠、氯化铁、硫酸、氢氧化钠等。

    生物因素:病原微生物。

    此外,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还存在夏季高温、不良微生物侵害、视力紧张和长时间不良体位等有害因素。检维修过程中除存在运行过程产生的各种危害因素外,还存在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氮等危害因素。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本项目可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能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中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能符合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一)职业病防护设施

    1)针对容易产生粉尘的飞灰固化,本项目飞灰输送管道应保证其密闭性并定期进行检修,且地面积尘应定期进行清扫,作业时可采取地面加湿的方式,以减少人员来往产生的扬尘,固化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以降低粉尘对其健康造成的影响;

    2)针对容易产生粉尘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清扫,如渣仓路面、氢氧化钙卸车、活性炭卸车等,清扫时应对地面进行加湿,避免二次扬尘;锅炉焚烧间应制定清扫制度,焚烧设备以及辅助设备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器进行清扫,焚烧间地面应加湿清扫,以降低二次扬尘对锅炉系统巡检人员健康造成的影响。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应在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池旁、渗滤液处理站等处设置硫化氢、氨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在氨水储罐区域设置氨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设定警报值和高报值或者预警值和警报值两级,预报值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所规定的MAC1/2PC-STEL1/2,无PC-STEL的物质,为PC-TWA1.5倍;警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PC-STEL,无PC-STEL的物质,为PC-TWA3倍。应在卸料平台、垃圾坑顶、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通道等处设甲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应在酸碱罐区(氯化氢及盐酸)、氨水储罐区(氨水储罐约50m3)、氨加药间、渗滤液处理站、化验室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并保证服务半径设置在15m范围内;在酸碱罐、氨水罐等液体化学品储罐旁应设置围堰或泄险沟,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3)本项目应在主厂房顶部、氨罐区、渗滤液处理站等位置设置风向标,在主厂房前空地外设置应急集合点,在主厂房每层均设置应急疏散标识,同时应在酸碱储罐附近分别设置硼酸及碳酸氢钠溶液;

    4)在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急性中毒的生产场所(如罐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等)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宜在主厂房集控室、氨水站、渗滤液处理站设置应急事故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等应急救援物品和常用应急救援药品;防毒器具应存放在专用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应急救援药品设置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附录A4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5)建设单位应制定硫化氢、氨、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氨、硫化氢应急演练,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定期组织高温中暑应急救援的演习,在工作场所固定地点放置中暑应急药品。当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6)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

    7)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输送管道、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厌氧反应池、硝化池、反硝化池以及污泥浓缩池、垃圾坑、烟道等密闭空间需要下池清淤或维修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工作票。委外作业人员进入前需先对渗滤液收集间以及池体内部通风,通风后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下池作业,同时渗滤液收集间地面及渗滤液处理站池面必须有人在外监护;

    8)建设单位应制定密闭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擅自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急救。进行密闭空间救援和应急服务时,应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并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如呼吸器、防护服等;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另外,企业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置在工作地点,如果准入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的医疗机构;

    9)建设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并将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公开告知周边企业,加强教育和宣传;完善职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职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确保企业对职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个人防护补充措施

    1)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规定执行,防毒口罩所使用的滤芯应参照《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90-2009)进行配置。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应为垃圾吊机配备防毒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为值长、锅炉巡检、汽机巡检、灰渣处理等岗位配发防尘毒口罩、防噪耳塞、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焚烧炉、烟气处理、热力系统配发绝缘手套、绝缘靴等个人防护用品,为化水处理、污水处理配发防毒口罩、耐酸碱手套、护目镜、防酸碱工作服、防毒面具、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为维修工配备防尘毒口罩、焊接面罩、焊接手套、防护眼镜和防噪耳塞;另外企业应加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

    3)应加强对检维修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污泥清淤人员、防腐作业人员及垃圾坑卸料区域保洁工、布袋更换人员、催化剂更换人员等委外人员的个体防护,保洁工佩戴有效的防毒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方可作业,布袋更换人员佩戴有效的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方可作业,催化剂更换人员佩戴有效的防毒面罩、防噪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方可作业,检修人员佩戴有效的个人防尘防毒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检修含有毒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及检查废水处理站时,应注意加强现场通风,谨防中毒事故发生。建设单位还应提醒督促外包单位作业人员采取同样的防尘、防毒等防护措施,并监督其按要求使用。

    (四)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2)企业应根据本项目生产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对现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完善,如在空压机、机泵及锅炉风机等噪声岗位设置“噪声有害”、“必须带防噪耳塞”等警示标识,在锅炉出灰、出渣、氢氧化钙及活性炭卸车等粉尘岗位设置“注意防尘”、“必须带防尘口罩”等警示标识等,在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垃圾卸料车间、污泥干化车间、罐区等设置“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且在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垃圾卸料车间、污泥干化车间设置及“氨”、“硫化氢”中文警示说明,在罐区设置“氢氧化钙”、“氨”中文警示说明等,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此外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线,紧急疏散通道标识等;

    4)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体检费、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卫生防护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费、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5)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规定,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至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等;

    6)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90号)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如实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7)本项目工程外包前,需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工程外包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同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检维修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污泥清淤人员、防腐作业人员及垃圾坑卸料区域保洁工、布袋更换人员、催化剂更换人员等委外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评价目的明确、评价依据确切、评价内容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可行。

    二、对《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修改意见

    1、核实工作场所巡检作业岗位设置情况;

    2、细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

    3、完善应急救援风险分析及应急救援评价;

            4、专家提出的其他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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